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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遭3只恶犬撕咬死亡,狗长期

编辑:汪小星 时间:2022-12-22 10:49:00 来源:宠物吧

据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

很多人看到了可爱的狗

怎么也忍不住上前挑衅

8岁男孩遭3只恶犬撕咬死亡,狗长期

但是危险也随之而来

近日

平潭法院、莆田法院分别审结

因戏弄狗被咬而发生的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8岁的女孩被狗撕裂,脸部严重受伤

2020年12月,李华(化名)为自己养的边缘牧羊犬(以下简称“边缘牧羊犬”)寻找新主人,请求朋友林铭帮助并广为流传。 曾花(化名)在朋友圈看到信息后,立即联系林铭询问狗的情况,聊了几句后,两人约定实地查看收养他的边牧。 图源网络

到了约定的日子,曾小花带着女儿向约定的地方走去。 林铭看到这个小边牧的时候,非常喜欢。 几次试探着想逗这个小边牧玩,看到女儿这么喜欢,曾小花问林铭狗会不会咬人。 林铭摇了摇头,“这边牧很好。 请不要乱咬。” 林铭这样回答后,曾花也放心地让贾斯汀和这一边牧交流玩。 但是,在蹲下抚摸边牧的时候,发生了意外的事情。 边牧扑在地上疯狂咬去,林铭见状迅速拉开边牧,谁没系好狗绳,边牧再次扑向受惊的未定蝴蝶,脸部受了重伤。 图源网络

王婷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李华、林铭和曾花三方对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害赔偿意见不一致,曾花的一纸诉状将伤狗的侧牧主人李华、事发当天带着狗的林铭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边牧羊犬的饲养人李华、临时管理人林铭作为此次犬只造成伤害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犬只受伤事件发生时,林铭对边牧羊犬管理不善,赔偿责任应该适当高于李华。 事件中不幸受伤的只有8岁,母亲曾小华本应该预见到了边牧羊犬的危险习性,不仅没有停止随意玩耍、随意接触狗,而且由于边牧羊犬伤害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李华、林铭分别受到了此次宠物伤害

法官答疑

1 .本案中,李华作为犬只饲养者在案件审理时也充满质疑。 李华是饲养者,但边牧养犬在监视林铭时伤人了,为什么要负责?

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或者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别侵权责任。 案件涉及的牧羊犬对朱婷造成损害的案件引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李华作为案件涉案边牧羊犬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同样,作为受害者的曾花也有疑问。 李华、林铭管理的边缘牧羊犬对贾斯汀进行攻击,贾斯汀是这起事件的最终受害者,为什么自己要承担30%的责任呢?

边牧羊犬是中型犬,曾经小花作为成年人要预见动物自身的危险习性和中型犬对几岁孩子的攻击力,却放任女儿与边牧养犬玩耍,造成伤人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要适当减轻李华和林铭的责任。

前几天,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时被狗追摔倒受伤

伤者要求狗主人赔偿责任的事件

在工厂门口附近,被狗吓成了9级障碍

2019年4月6日,陈某和朋友经过某饮用水厂后,回到厂门口附近,门口的狗追上陈某。 随后,4条狗从该工厂用地跳出,吓得陈某频繁后退,从排水沟里掉下来受伤,随后5条狗回到了工厂内。 图源网络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陈某坠落致胸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并于同年4月行T12椎体爆裂性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入院、出院诊断均为T12椎体爆裂性骨折、开放性头部损伤、头皮血肿、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时间共40129.24元。

同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残疾程度为9级伤残,工期错误180天,护理期90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600元。 因该某饮水厂拒不赔偿陈某的损失,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莆丽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曝光的是,某饮水厂因未合理拴好饲养的狗,导致陈某在躲避过程中掉入排水沟。 因此,本案纠纷的发生责任在该水厂,某饮用水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法判决,某饮水厂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某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的说法

这个饮水处前面有公共通道。 经过饮水处后,陈某折回,但距离水厂门口还有一段距离,没有对水厂门口的狗进行挑衅和刺激等诱发动物行为的动作。 虽然狗没有直接侵害陈某,但陈某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受到心理刺激,被多只狗追赶后产生自然本能的反应,赶紧后退逃跑。 由于距离该位置不远的是排水沟,突然、无法防范的坠落致伤,陈某的行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动物造成惊吓伤害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类型之一,因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害人在损害的发生上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害人的责任。”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陈琦通讯员王亚兰章逸琳吴倩编辑:洪梅娟福建法治报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请联系我。 qq: 24541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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